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基层减负“庆数通”系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基层减负“庆数通”系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庆政办发〔2024〕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基层减负“庆数通”系统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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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
大庆市基层减负“庆数通”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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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为基层减负,让干部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抓落实”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中办发〔2019〕16号)及黑龙江省《2024年全省数字政府建设应用工作要点》工作部署,省市共建、协同推进大庆市基层减负“庆数通”系统(以下简称“庆数通”系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场景应用,为基层干部群众真减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实施表格制发、表格填报、归集入库、共享应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表格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数据涉密的表格。
(二)统计部门要求填报的统计类表格。
(三)已有业务系统承载且有序运作的表格。
(四)单位内部工作需要且仅在单位内部流转的表格。
(五)群众、企业办事需提交的业务表格。
第三条??本办法中“庆数通”系统所搭载的表格是指各级表格制发单位要求填报单位完成的周期性、临时性等表格材料填报工作,包括收集信息、填报数据等。
第四条??“庆数通”系统减负增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源头压减。按“应减尽减、应优尽优”的原则开展表格清理和优化,从源头减少需基层填报的表格数量及填报项。
(二)统一目录。实行全市统一的表格目录管理制度,目录以外的表格不得要求基层填报,如确有需要,需经审核后,通过“庆数通”系统制发。
(三)统一系统。统一使用“庆数通”系统,目录以内的表格通过“庆数通”系统进行制发、填报和收取。
(四)数据赋能。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推动从“向基层要报表”到“向系统要报表”转变。
(五)同等效力。通过“庆数通”系统报送的表格材料(有需要可加盖电子印章)与原有填报方式、手写签名或者纸质盖章的表格材料具有同等效力,可以直接作为有效归档材料,如无特殊要求,制发单位应取消原有报送途径。
第二章 ?表格梳理优化
第五条??市营商局统筹组织市级表格制发单位、县(区)营商局统筹组织县(区)级表格制发单位开展表格梳理、优化工作,取消本级无政策依据、任务已停止和重复填报的表格,对保留的表格采取“多表合一”“数据项压减”“数据复用”等措施进行优化,确保“应减尽减、应优尽优”,实现表格少填少报,同时形成保留的表格清单。
第六条??各级表格制发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表格梳理优化、维护、制发和收取工作,按照公布的表格目录清单开展填表报数工作,原则上不得随意增加。
第三章 ?表格管理
第七条??市级制发单位新增注册的表格,须经市营商局审核;县(区)级制发单位新增注册的表格,由县(区)营商局审核。审核人员应从业务统筹、信息共享、填报项合理性、可复用性和表格整合等方面对表格进行审核,提出优化建议。审核后的新增表格由技术人员制作,通过“庆数通”系统进行发布。
第八条??表格制发单位应通过“庆数通”系统制发已注册表格的填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填报表格、填报频率、填报时限、填报单位等要求。
第九条??表格发生变更时,制发单位应及时通过“庆数通”系统对表格进行更新调整。表格任务暂时结束时,制发单位应及时暂停对应的填报任务,因任务已停止或与其他表格优化合并等原因无需再填报的表格,应及时在“庆数通”系统上进行废止。
第十条??制发单位不得在“庆数通”系统以外渠道(含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工具等)制发填报任务。
第四章 ?填报管理
第十一条??填报单位应通过“庆数通”系统进行表格填报工作。采取数据复用、数据共享、自动校验、自动填充、自动计算等手段辅助提高表格填写效率和数据质量。
第十二条??填报单位应通过“庆数通”系统及时上报表格数据,并对填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表格制发单位对已上报的表格数据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收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填报单位限时整改,填报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新上报。
第五章 ?数据赋能
第十四条??表格制发单位、填报单位因填报工作需要在“庆数通”系统内使用其他单位的数据时,应向对应的数据所属单位提出使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使用过程中要保护好个人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五条??表格制发单位、填报单位因填报工作需要使用“庆数通”系统外的数据时,需向对应数据提供单位提出数据共享申请,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通过后对接“庆数通”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填报单位若收到“庆数通”系统以外的填报任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5种情形除外),可通过“庆数通”系统意见反馈模块进行投诉反馈,反馈意见将按程序上报至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并开展不定期抽查,将相关投诉及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考核。
第十八条??表格数量压减率、数据项少填率、填报工作量压减率等指标纳入数字政府常态化监测。
第十九条??表格制发单位、填报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账户安全管理,保障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用全过程的安全。要使用安全等级较高的密码,每90天至少更换一次密码,以降低密码泄露风险。对系统的数据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擅自将数据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擅自转让给第三方或利用政务数据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未按照数据应用场景使用数据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书面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提请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市营商局负责统筹“庆数通”系统推进落实工作,做好“庆数通”系统的数据管理和技术支撑等工作,推进市级表格源头压减和梳理优化。
第二十一条??市营商局应结合实际运行情况及时优化完善“庆数通”系统使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和技术培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营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相关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解读地址: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76/202409/c05_3556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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